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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外经贸主管部门基本情况
2002-11-28 19:43
  

一、机构设置
  意大利外经贸的主管部门是已并入生产活动部的原外贸部。该部主要对企业贸易行为进行宏观政策性指导,不介入实际贸易活动。
  根据意大利政府体制改革计划,外贸部已于2000年并入当时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部,合并后的两部称工业贸易部;2001年意政府换届,贝鲁斯科尼总理上台后,又将工业贸易部更名为生产活动部。合并后的原外贸部下设的全部4个司,其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及人员编制除资源管理和公共关系司以外没有大的变动,业务上由一名副部长领导。这4个司分别为“资源管理和公共关系司”、“贸易促进司”、“贸易政策司”以及“国际化政策司”。现任主管外贸的副部长是乌尔索。
  原外贸部下属的意大利对外贸易协会(ICE),现已更名为对外贸易委员会,协助政府对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进行产品对外宣传,向企业介绍国外产品,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外经贸活动中,除原外贸部外,其他部门的一些机构也具有一定的协调发展和促进功能:原工业商业和手工业部所辖的意大利总商会、大区商会联合会以及各省的商会,在外经贸活动中通过协调企业间的关系,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工业家联合会、农业行业分会、手工业行业协会以及各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通过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传递本行业生产信息,反映本行业贸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行业经贸动态,制定相关法规,并就有关重大问题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制定更合理的共同政策。
对外援助、赠款、贷款和经济合作等则由意大利外交部的两个职能司“多边财经合作司”和“发展合作司”负责。

 二、意大利生产活动部主管外经贸各司的主要职能

  由副部长乌尔索领导的4个司在生产活动部中主管外经贸事务。其中“贸易促进司”和“贸易政策司” 仍负责意大利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具体指导工作,在国内、欧盟、多双边组织、各级会议、争端解决机制中代表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能。此外,“国际化政策司”的主要职能是根据有关法令为“贸易促进司”和“贸易政策司”提供政策指导。“公共关系和内部资源司”则主要负责本部人事、财务和法律法规的公告等事务。

  “贸易促进司”

  “贸易促进司”主要负责了解企业生产能力和国内生产情况,促进企业国际化。该司下设7个处,分别为:
  一处:负责吸引外资及促进意大利对外投资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负责其职权范围内有关投资、移民、航运、旅游等协议的起草、谈判和实施;负责货币问题及风险防范;处理进口产品与公共部门规定之间出现的问题;黄金贸易。
  二处:根据国内生产情况和国外市场形势以及其他国家贸易促进政策的变化,制定本国发展战略和指导方针;研究中小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中小企业国际化问题,借助与该行业商会的联系,评估贸易促进措施对贸易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令制定意大利外贸协会(ICE)的年度活动计划,监督检查外贸协会帐目和行政管理,并负责评价外贸协会各省分会和海外分会推广贸易促进计划的效果,分析各分会工作和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三处:根据有关法令规定审议某些特种商品的特许经营权资格,为特许经营权的申请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检查并印制相关文件,收取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令及相关实施条例,认定意大利海外商会的资格并制定相关资助规则;协调与在意各合作商会的关系;协调与各展览公司及相关协会的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与外贸、农产品和旅游等行业有关的协会或经营联合会的关系。
  四处:对欧洲国家、独联体及土耳其、塞浦路斯和马尔他工作处。该处的主要职能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意大利在主管地区的市场份额,寻求新的市场发展机会;分析和研究主管地区市场情况,为在该地区进行贸易促进活动提出建议;评价在主管地区进行的贸易促进活动方案,制定后续改进措施;参予并促进与主管地区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议的实施;就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出预案。
  五处:对地中海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摹洛哥、叙利亚、巴勒斯坦、突尼斯)、非洲国家及洛美协定国家工作处。该处的主要职能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意大利在主管地区的市场份额,寻求新的市场发展机会;分析和研究主管地区市场情况,为在该地区进行贸易促进活动提出建议;评价在主管地区进行的贸易促进活动方案,制定后续改进措施;参予并促进与主管地区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议的实施;就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出预案;参与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旨在帮助地中海沿岸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六处:对美洲国家(不含洛美协定国家)工作处。该处主要职能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意大利在主管地区的市场份额,寻求新的市场发展机会;分析和研究主管地区市场情况,为在该地区进行贸易促进活动提出建议;评价在主管地区进行的贸易促进活动方案,制定后续改进措施;参予并促进与主管地区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议的实施。
  七处:对亚洲国家及五处和六处不包括的国家和大洋洲国家工作处。该处主要职能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意大利在主管地区的市场份额,寻求新的市场发展机会;分析和研究主管地区市场情况,为在该地区进行贸易促进活动提出建议;评价在主管地区进行的贸易促进活动方案,制定后续改进措施;参予并促进与主管地区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议的实施;就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出预案。

  “贸易政策司”

  “贸易政策司”的主要职能是在欧盟及国际范围内从事保护本国经济、商业利益的活动,保证本国和欧盟各项政策的落实;并负责派遣政府驻国际组织代表。该司下设8个处,分别为:
  一处:负责处理与货物和服务贸易秩序以及特殊海关条例有关的问题;参与欧盟制定与进出口和转口有关的各项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将欧盟法规过度为国内法规;制定和实施欧盟贸易保护政策,如反倾销、反吸收政策以及新的商业政策的管理办法和自我保护条款;协调本司内部事务,并负责未列入其他各处职能的工作。
  二处:参与欧盟与第三国的农产品贸易谈判,制定欧盟对第三国的共同农业政策及实施办法;负责欧盟有关法规在国内的实施;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并负责许可证的抽查、回收和后果评估。
  三处:依据欧盟国家间条约法规,参与欧盟对第三国特殊贸易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并将欧盟法规过度为国内法;发放与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和主动配额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及监管文件;规范能源产品贸易秩序,参与欧盟就该产品与第三国进行的贸易磋商;负责监管资产和债务的转移,发放相关许可证;兼任临时进出口委员会秘书处。
  四处:参予与两用产品出口和转口有关的多边政策的制定,并将其过度为国内法规;参加有关解决安全和不扩散问题的国际会议;制定和更新国家控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清单;审议属于国家控制出口产品的出口申请;负责发放 “一般管理、特殊管理和简化管理”等属于不同管制级别的三级出口许可证;对出口产品进行最终用户监控,发放“国际进口产品证书”,参予“国际进口产品证书”缔约国间的合作和检查程序;制定产品禁运措施及其实施办法。
  五处:参予欧盟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参加的有关多边协议的制定;参予欧盟针对第三国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制定;参予欧盟113条约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有关贸易交换的多边委员会;参予欧盟进行多边贸易谈判时共同立场的制定;解决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问题;处理与环境保护政策及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的事务;在马拉喀什会议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与竞争、贸易与投资、贸易与主权、贸易与国内法、贸易与社会等关系及其他各方面关系;处理与知识产权和反伪造有关的各项事务;参予多边及欧盟和国内相关政策的审议;负责跨大西洋两岸对话。此外,该处还主管意大利和美国及加拿大的双边事务,参予双边经济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主持召开双边混委会、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等;参予制定欧盟对主管国别的贸易政策,并负责这些政策措施在本国的实施;协助解决与主管国别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向欧盟总部提出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或与主管国别协商自主控制措施的建议;发放二处、三处、四处职权范围以外的进出口许可证。
  六处:对欧洲国家、独联体及土耳其、塞浦路斯和马尔他双边关系处。研究与主管国别的双边关系,参予双边经济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主持召开双边混委会、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等;参予制定欧盟对主管国别的贸易政策,并负责这些政策措施在本国的实施;协助解决与主管国别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向欧盟总部提出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或与主管国别协商自主控制措施的建议;发放二处、三处、四处职权范围以外的进出口许可证;商签与欧洲国家的合作协议;参与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旨在帮助中、东欧国家及独联体的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特别是对中、东欧国家的技术和财政资助计划以及对独联体的技术支持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参加与主管国别多双边关系有关的国际会议;处理欧盟东扩事宜。
  七处:对亚洲国家及六处、八处未涉及的国家以及大洋洲和中美洲国家(不含洛美协定国家)双边关系处。研究与主管国别的双边关系,参予双边经济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主持召开双边混委会、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等;参予制定欧盟对主管国别的贸易政策,并负责这些政策措施在本国的实施;协助解决与主管国别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向欧盟总部提出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或与主管国别协商自主控制措施的建议;发放二处、三处、四处职权范围以外的进出口许可证。
  八处:对地中海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摹洛哥、叙利亚、巴勒斯坦、突尼斯)、非洲国家及洛美协定国家双边关系处。研究与主管国别的双边关系,参予双边经济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主持召开双边混委会、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等;参予制定欧盟对主管国别的贸易政策,并负责这些政策措施在本国的实施;协助解决与主管国别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向欧盟总部提出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或与主管国别协商自主控制措施的建议;发放二处、三处、四处职权范围以外的进出口许可证;参加欧盟普惠制政策及其执行机制的制定,负责有关政策特别是海关关税政策在国内的实施;在多边组织(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中参予解决发展中国家中存在的问题;参予欧盟与洛美公约有关的共同立场的制定,并负责公约中有关机制的管理及其在本国的运用;负责华盛顿公约中涉及濒危物种买卖等事务。

  三、外交部主管对外经济合作各司的主要职能
  意大利的对外援助、赠款、贷款和对外经济合作等事务由外交部的“多边财经合作司”及“发展合作司”具体负责。

  “多边财经合作司”

  下设7个处,其职能分别是:
  一处:主要负责多边经济财政合作事务,包括与财政、经济和贸易合作相关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事务;为有关国际组织在意大利举行促进经济、财政合作发展的活动提供支持;负责与海运、空运及旅游等相关的国际组织事务;负责意大利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经济事务。
  二处:主要负责国际债务和外贸保险政策等事务,包括主持协调巴黎俱乐部事务;商签双边债务重组协议;意大利政府2000年6月25日第209号法令中所规定的职责;主持协调意大利外贸保险服务公司(SACE)事务;负责派驻欧盟理事会与SACE事务有关的部门的常驻代表;主持协调中期信贷银行事务。
  三处:与原外贸部合作促进意大利企业国际化并吸引外资投向意大利;主持协调意大利外贸协会、对外投资促进公司、境内外商会、企业联合会和银行事务;综合协调各部门关系,为意大利企业参予国际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提供帮助;负责派驻欧盟理事会与外贸事务有关的部门的常驻代表;主持协调意大利境内外展览会及注册类和专业博览会事务;负责欧洲展览会联盟及国际展览局事务;协调与意大利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关系。
  四处:主要负责与军品贸易及两用和敏感产品贸易和技术转让有关的事务,包括主持协调国防工业的结构重组和国际化;参予军备物资生产的国际合作;大政方针指导;主持国防工业委员会事务;与本部多边政策和人权司合作,参予制定有关两用及敏感产品贸易和技术转让国际协定;参加由1997年2月24日颁布的第89号法令所规定的有关上述产品和技术转让的部际委员会。
  五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充当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持作家权益咨询委员会事务及预防和打击音象制品盗版和电脑程序仿冒协调委员会、意大利专利和工业商标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等事务;主持和协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关系;主持欧洲专利局和国内市场协调办公室工作。
  六处:主要负责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源的再利用、常规能源、核能、科技合作、空间利用、音象制品保护、信息通讯技术、新型材料等有关的各项事务。
七处:负责G7/G8事务,包括与有关各方合作为国家领导人峰会和政府首脑会议的召开做准备工作。

  “发展合作司”

  下设13个处,并设有“技术中心”和“评估中心”等不属于外交部编制的技术人员工作部门,其职能分别为:
  一处:制定发展合作的方针政策;编制预算和财务计划;负责统计、调研和信息及与议会的关系。
  二处:负责与区域性或全球性国际组织在合作发展领域的合作事宜。
  三处:与有关地区司合作,主持与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和欧洲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发展事宜。
  四处:与有关地区司合作,主持与南萨哈拉地区的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发展事宜。
  五处:与有关地区司合作,主持与亚洲、大洋洲及美洲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发展事宜。
  六处:负责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食品援助等事宜。
  七处:主持非政府组织的特许资格认定;主持非政府组织中志愿者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认定并确定他们的待遇标准。
  八处:主持财政合作、帮助私有企业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平衡和债务减让等事宜;负责与区域性或全球性国际组织、银行和基金在合作发展领域的合作;与欧洲一体化司合作主持欧盟内的合作发展事宜。
  九处:主持在意大利境内的培训及远程培训课程的制定,为意大利境内外的参加培训者提供奖学金;协调与各培训部门,包括研究中心和国内外大学的关系。
  十处:开展法律咨询业务;负责研究和咨询费用的支出;协调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十一处:负责本司的物资采购,并对D.P.R.177/1988号法令中第1条B款规定的不动产及其中的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十二处:负责对不属于外交部编制的本司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的认定及待遇确定;负责针对本司人员的特殊费用的清算和支付;负责本司下属技术中心派驻国外人员的待遇和最低信贷额度的确定并负责审核其财务报表;负责本司在职人员的外派及其待遇的确定。
  十三处:主持对发展中国家妇女地位问题的研究,并对提高发展中国家妇女地位提出具体建议;负责保护少数民族和残疾人权益事务。
技术中心:为本司所主持的合作发展项目在筛选、可行性研究、立案及管理等各阶段提供技术支持;主持合作发展领域的调研。
评估中心:对合作发展项目的预可行性及实施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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